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
第一条 为了保证
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、方便性及快捷性,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
域名争议解决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解决办法》)的规定,制定本程序规则。
第二条 根据《解决办法》而进行的
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《补充规则》所约束。
第三条 本规则(以下简称《程序规则》)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:
(一)《解决办法》: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
域名争议解决办法》。《解决办法》构成
域名持有人与
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
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,对
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。
(二)
注册协议:指
域名持有人与
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
域名注册协议。
(三)当事人:指
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。
(四)投诉人:指对相关
域名有争议,并依据《解决办法》与《程序规则》向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。
(五)被投诉人:指被投诉的
域名持有人。
(六)
域名注册管理机构: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CNNIC)。
(七)
域名注册服务机构: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,负责受理
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
注册的机构。
(八)
域名注册代理机构:指在
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
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。
(九)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: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,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
域名争议的机构。
(十)专家组:指由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
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。
(十一)专家:指由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,并在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
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、有资格担任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
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。
(十二)《补充规则》指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《程序规则》制定的《程序规则》的补充规则。
(十三)《简易规则》指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《程序规则》和《补充规则》制定的适用于《解决办法》项下特殊类型
域名争议的快速程序规则。
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
第四条
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:
(一)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,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;
(二)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,必须同时向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;
(三)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,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,供有关当事方查阅,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;
(四)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,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,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,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。此后,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;
(五)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,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。
第五条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。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,或者
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,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:
(一)按照
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
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
域名持有人、管理联系人、技术联系人、承办人和